【国际锐评】中国将为世界经济提供哪些新机遇?从这个会议找答案******
12月15日至16日,中国一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总结今年经济工作,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部署2023年经济工作。外界尤其关注明年中国经济怎么干。会议强调,“明年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这些表述为明年经济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对世界也是个好消息。
不久前召开的中国共产党二十大指出,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强调不断以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对于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际社会不仅想看到中国式现代化如何扎实推进,更希望了解它带来哪些“新机遇”。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会议这一表述以及新闻稿中31个“稳”字,给世界带来了宝贵的信心。多项国内外研究显示,在多重因素冲击下,2022年全球经济增长显著放缓,2023年全球经济仍将继续疲软。世界银行近期将2023年全球经济增长预期从6月预测的约3%下调到1.9%。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保持经济平稳运行至关重要。
客观看,中国经济目前仍面临不少挑战,比如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压力仍然较大等。但更应看到的是,正如会议所指出,中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各项政策效果持续显现,“明年经济运行有望总体回升”。近期,随着中国优化调整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浙江、江苏、四川等多地掀起“组团出海”招商的热潮。会议强调,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做到六个“更好统筹”,其中排在第一的,是要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这意味着中国经济复苏有望按下“快进键”,世界经济增长的动力将更足。
外媒关注到,会议提出,着力扩大国内需求,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就在几天前,中国出台了《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中国人口超过14亿,人均GDP突破1.2万美元,最终消费支出占GDP比重连续11年保持在50%以上,是全球最有潜力的消费市场。中国扩大内需,必然会为各国企业进入中国大市场提供更多契机,进一步“让中国市场成为世界的市场、共享的市场、大家的市场”。
会议还强调,要坚持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实现高质量发展,创新是第一动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9月底发布的《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排名第11位,连续十年稳步提升。会议指出,加快新能源、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绿色低碳、量子计算等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这将有利于跨国公司在各种新经济领域获得更多发展机会。半个月前,全球知名的高科技制造企业——ABB机器人超级工厂在上海正式落成投产。公司相关负责人说,来自中国团队的创新智慧将被应用到全球工厂中,“在中国,为中国”乃至“为世界”的愿景得以实现。
“开放”是会议传递的又一个明确信息。会议强调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提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今年前10个月,中国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增长14.4%。“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加大现代服务业领域开放力度”“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高标准经贸协议”……一系列措施将为外资提供更广阔、更安心的发展空间。近期,中国德国商会、中国澳大利亚商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受访企业对在华市场机遇和盈利持乐观态度。
中国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发展也需要中国。岁末之际,这场在中共二十大后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向世界展现了中国经济的韧性、市场的潜力、创新的活力、开放的魄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世界将收获更多共赢机遇。(国际锐评评论员)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